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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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前項「特定傷病保險金」及第七條第二項「全殘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前項所約定之「特定傷病保險金」,而不予給付第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本項目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全殘狀況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的110%,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險種代碼 | 繳費期間 | 承保年齡 |
|---|---|---|
| TDD50N | 繳費至50歲 | 20~40歲 |
| TDD55N | 繳費至55歲 | 20~45歲 |
| TDD60N | 繳費至60歲 | 20~50歲 |
| TDD65N | 繳費至65歲 | 20~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 另經…第 15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三條第九項定義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七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因第二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TDD -6第 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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