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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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者:「保險金額」x5%
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各保單年度者:「保險金額」x20%
※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僅給付一次「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者:「保險金額」x25% - 已申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各保單年度者:「保險金額」- 已申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之「癌症(重度)」時,僅給付一次「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初次罹患且診斷確定日在續保之各保單年度者:除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外,另給付「保險金額」x50%
※被保險人若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癌症(重度)」時,僅給付一次「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若同時符合「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與「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再負「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之給付責任,僅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特定癌症(重度)」係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下列其中之一之癌症:1. 氣管惡性腫瘤、2.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3.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4. 結腸惡性腫瘤、5.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6. 直腸惡性腫瘤、7. 肛門及肛(門)管惡性腫瘤、8. 乳房惡性腫瘤、9. 子宮頸惡性腫瘤、10. 胰惡性腫瘤。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約定之續保年限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 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 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第 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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