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福滿雙全終身保險-特定權益調整日55歲(101)」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條款第三條第十七項定義之重大疾病 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診斷確定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診斷確定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本給付項目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條款第三條第十八項定義之輕微癌症者,本公司給付「輕微癌症保險金」。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診斷確定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診斷確定者,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本給付項目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下列各款醫療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

1.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之住院日數,按日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之住院日數,按日以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同一次住院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之期間,本公司除給付第一款之住院日額保 險金外,每日另按住院日額保險金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不受前款第(二)目之限制。

三、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1.該次手術施行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

2.該次手術施行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器官以上手術,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四、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1.該次手術施行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五乘以手術給付比率表中所載該項手術的給付比率計算。

2.該次手術施行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十乘以手術給付比率表所載該項手術的給付比率計算。

(二)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給付比率表中所載給付比率較高一項計算。

(三)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給付比率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 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五、門診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住院期間前後兩星期內,因和住院相同之疾病或傷害而須 門診治療時,每次門診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1.該次門診所對應住院期間之出院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

2.該次門診所對應住院期間之出院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六計算。

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但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但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前,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含)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以下簡稱全殘)者,本公司給付「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全殘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但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前,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自屆特定權益調整日(含)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二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同第十九條第二、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全殘者,雖本公司已依第二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而致本契約效力終止,但本公司仍自全殘確定日起,於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含)之保單週年日止。全殘確定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前,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全殘確定日在特定權益調整日(含)後,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3 條) DUWL-1 保德信國際人壽福滿雙全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〆 重大疾病保險金\輕微癌症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 備查文號〆一○一) 保字第139號 101.04.02 (詳參條款)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慰問保險金 依103.01.22金管保壽字 103.05.01 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10202131810號函修正 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全殘扶助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投保年齡為零歲者,若因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 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指定項目,篩檢結果異常而產生…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輕微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〆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接受外科手術者,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〆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記載住、出院或門診日期的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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