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註1】 | 第1~2保單年度:投保金額的5% | 本給付項目終身以一次為限。 |
|---|---|---|
| 第3保單年度起:投保金額的10% | ||
| 一般癌症保險金【註1】 | 第1~2保單年度:Max(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註2】x106%) | 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 第3保單年度起: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 x106%) | ||
| 特定癌症保險金【註1】 | 除了一般癌症保險金,額外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的25% | |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給付下列二者中之大者: (1)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 (2)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1.「低侵襲性癌症」: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前項「癌症(重度)」中,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一、胃惡性腫瘤。
二、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結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三、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四、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五、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六、男性前列腺癌。
【註2】「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係指依本契約投保金額按表訂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應繳年繳保險費乘以已經過年度之積。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投保金額乘上下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
| 1 | - | 9 | 1.30 | 17 | 1.70 |
| 2 | - | 10 | 1.35 | 18 | 1.75 |
| 3 | 1.00 | 11 | 1.40 | 19 | 1.80 |
| 4 | 1.05 | 12 | 1.45 | 20 | 1.85 |
| 5 | 1.10 | 13 | 1.50 | 21 | 1.90 |
| 6 | 1.15 | 14 | 1.55 | 22 | 1.95 |
| 7 | 1.20 | 15 | 1.60 | 23 | 2.00 |
| 8 | 1.25 | 16 | 1.65 | 24(含)以後 | 2.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0 條) TSCAB4-1 保德信國際人壽 守護加倍終身防癌保險(108) 主要給付項目: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一般癌症保險金 備查文號:(一○六) 保字第640號 106.08.21 (詳參條款) 特定癌症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107.09.17金管保壽字第10704937510號函修正 108.01.01 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除本條款約定之給付金額外,本公司不再退還各項癌症保險金所對應之解約金或未到期 保險費。 ‧本契約投保時,癌症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九十日。 免費申訴電話:0800-015-001 傳真:02-2767-5…第 30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