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有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自屆保險年齡16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同第十五條第二、三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第二項約定之請領條件而提出申請但本公司尚未完成給付前即身故者,本公司僅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之有效期間內,且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本公司依本項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後始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或身故日二者較早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之日,本公司僅給付第一項所約定之「癌症(重度)保險金」,而不予給付第五條第一項所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退還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約定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第一項「癌症(重度)保險金」及第五條第二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第一項所約定之「癌症(重度)保險金」,而不予給付第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屆約定之年金開始給付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年金開始給付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時,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到達110歲(含)之保單週年日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為年金基金除以「年金給付轉換表」對應之轉換係數換算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若無第廿一條所約定之情事,換算所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前述年金基金經換算為年金金額後即行消滅。
前項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六百元者,本公司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一次給付年金基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屆年金開始給付日之十五日前,以書面申請於年金開始給付時一次領取年金金額。
要保人選擇一次領取年金金額者,本公司將於年金開始給付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一次給付年金基金。本公司依本項為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投保金額:36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29 條) TNJLL3-1 台新人壽守護兒童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身故保險金 備查文號:(一一○) 保字第009號 110.01.25 (詳參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金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11004218491號 110.06.02 完全失能保險金 備查文號:台新人壽字第1100000112號 110.08.23 癌症(重度)保險金 年金開始給付日後年金給付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除本條款約定之給付金額外,本公司不再退還癌症(重度)保險金保障部分所對應之解 約金。 ‧本契約投保時,癌症(重度)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九十日。 免費申訴電話:0800-015-…第 2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 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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