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長保安心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2.前項所稱罹患重大傷病者須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一項: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3.被保險人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後,始得依約定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4.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5.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本附約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6.本公司依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22大類重大傷病項目(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為準)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慢性精神病(含失智症、思覺失調症)脊髓損傷或病變引起之併發症者
嚴重溶血及再生不良性貧血重症肌無力者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含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關節炎等)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 或顏面傷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 嚴重程度分數16分以上者腸道切除或慢性疾病引起之嚴重營養 不良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
多發性硬化症肝硬化症漢生病
烏腳病運動神經元疾病庫賈氏病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
接受腎、心、肺、肝、骨髓、胰臟及小腸移植, 移植後之追蹤治療及併發症。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 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投保規定

0~65歲,得續保至下列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一)主契約保障期間屆滿。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81歲之保單週年日。

0~15歲:10萬元~200萬元。

16歲以上:10萬元~3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 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四條第三項約定之續保年限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契約停效期間,本 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間的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第 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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