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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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後,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本契約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險種代碼 | 繳費期間 | 保障期間 | 投保年齡 |
|---|---|---|---|
| 10NCIN | 10年 | 10年 | 0~65歲 |
| 20NCIN | 20年 | 20年 | 0~65歲 |
| NCI65N | 繳費至65歲 | 至65歲 | 0~55歲 |
未滿15足歲:10萬元~200萬元。
15足歲(含)以上:10萬元~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 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 TNCIA2-4 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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