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台新人壽「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契約定義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2.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特定傷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3.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特定傷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而不予給付約定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定義之「輕度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

2.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1.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有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3.前述兩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給付金額為所繳保險費*;

>自屆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4.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已經過期間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1.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投保規定

0~15歲:30萬~200萬。

16歲(含)以上:30萬~5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29 條) TNDLL5-1 台新人壽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特定傷病保險金 備查文號:台新人壽字第1110000016號 111.01.24 (詳參條款)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備查文號:台新人壽字第1110001824號 111.12.01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繳費期間十年(含)以上者因考慮脫退率而無解約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除本條款約定之給付金額外,本公司不再退還健康險保障部分所對應 之解約金。 •本契約投保時,特定傷病與輕度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惟其中癌症(重度)…第 29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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