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大傷病且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一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重大傷病保險金」計算方式:
第一保單年度: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第二保單年度(含)以後及續保各保單年度:
| 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 | 下列二者中之大者給付: |
|---|---|
| 慢性精神病 | 1.保險金額的30%。 2.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
|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 1.保險金額的60%。 2.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
| 慢性精神病、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以外重大傷病 | 1.保險金額。 2.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
2.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後,始得依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3.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4.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項以上本契約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3.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4.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保單條款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約定之任一項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與否,不影響本公司原應負擔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2.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已領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 險種代碼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10CINN | 10年 | 25-60歲 (保證續保至70歲,保障期間至79歲屆滿) | 36萬元-200萬元 |
| 20CINN | 20年 | 15足歲-50歲 (保證續保至70歲,保障期間至89歲屆滿)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29 條) TNCIA2 -1 台新人壽 永保安心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重大傷病保險金 備查文號:台新人壽字第1120000554號 1 1 2 . 0 5 . 0 8 (詳參條款)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考慮脫退率而無解約金。 •本契約投保時,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惟「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等待期間為 生效日起九十日。但續保者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病,不受等待期間的限制。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備齊本契約條款所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文件,…第 2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九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 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 第廿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廿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第 19 條 條款第 8 頁
第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期使本契約繼續有效,除要保人已申請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TNCIA2 -3 保。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續保之保險費者,視為 放棄續保,本公司不再負任何保險責任。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歲。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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