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契約自始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註1】 | 第1~2保單年度:投保金額的5% | 本給付項目終身以一次為限。 |
|---|---|---|
| 第3保單年度起:投保金額的10% | ||
| 一般癌症保險金【註1】 | 第1~2保單年度:Max(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註2】x106%) | 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 第3保單年度起:Max(當年度保險金額【註3】,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 x106%) | ||
| 特定癌症保險金【註1】 | 除了一般癌症保險金,額外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的25% | |
|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給付下列二者中之大者: (1)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 (2)本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1.「低侵襲性癌症」:原位癌、皮膚癌症,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第一期何杰金氏病、在RAI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膀胱癌、在TNM分期系統為T1N0M0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第一期攝護腺癌(前列腺癌)、第一期乳癌、第一期子宮頸癌、在DUKE分期系統為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卵巢邊緣性癌症。
2.「一般癌症」係指前項「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有淋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一般癌症」。
3.「特定癌症」係指前項「一般癌症」中之下列疾病:
男性: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結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男性攝護腺癌(前列腺癌)。
女性: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結腸、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結部及肛門之惡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胃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註2】「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係指依本契約投保金額按表訂標準體保險費率計算所得之應繳年繳保險費乘以已經過年度之積。
【註3】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投保金額乘上下表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保單年度 |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
|---|---|---|---|---|---|
| 1 | - | 9 | 1.30 | 17 | 1.70 |
| 2 | - | 10 | 1.35 | 18 | 1.75 |
| 3 | 1.00 | 11 | 1.40 | 19 | 1.80 |
| 4 | 1.05 | 12 | 1.45 | 20 | 1.85 |
| 5 | 1.10 | 13 | 1.50 | 21 | 1.90 |
| 6 | 1.15 | 14 | 1.55 | 22 | 1.95 |
| 7 | 1.20 | 15 | 1.60 | 23 | 2.00 |
| 8 | 1.25 | 16 | 1.65 | 24(含)以後 | 2.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五條 【等待期間屆滿前的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罹患癌症時,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自生效日起已繳 之保險費,本契約自始無效。 第六條 【保險範圍-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本契約 第三條第九項定義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給 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金額為投保金額的5%;自第三保單年度起, 給付金額…第 4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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