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條僅適用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三十歲(含)以上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附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三十歲(含)以上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該保單年度內,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本公司按該次(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的每一保單年度,如同時或分別接受多次癌症篩檢時,僅以一次計算) 「指定癌症篩檢」日期之保單年度所適用「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癌症篩檢回饋金」予要保人。
申請前項「癌症篩檢回饋金」時,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接受「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正本或副本。該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收據、癌症篩檢同意書、檢查報告等之任一項文件,且該項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本公司於審核後歸還被保險人「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
1.被保險人姓名或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2.接受「指定癌症篩檢」的項目、日期以及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名稱。
若被保險人未能提供符合載明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之相關文件,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癌症篩檢回饋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日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以下手術項目之其中一項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給付定額」給付「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置放心臟支架手術。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每眼、每側髖關節或每側膝關節於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心臟支架於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置放心臟支架手術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別處置項目表」所列之特別處置項目且經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特別處置保險金給付定額」給付「特別處置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別處置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以給付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接受兩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特別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別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特別處置項目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別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其「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的三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其加護病房的給付日數以十日為限。
但同一次住院「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超過三十日時,其「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之二倍。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入院治療前七日內或出院後三十日內,因住院同一事故以門診治療,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費核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入院前七日門診給付總金額不得超過保單條款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金額不得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處置、 過附表一「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表」所載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 住院手術或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限額」。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處置、住院手術或門診手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超過三十日時,其「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險金給付限額」提高為原限額之二倍。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第十一條【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 被保險人因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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