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元大人壽「親愛貝比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法定通用 1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寶貝出生即可擁有全方位終身醫療保障,保險規劃無縫接軌。

提供胎兒18類45種特定疾病保障,保障至第22保單周年日。

保障倍數自動增加設計,並配合小孩學習成長的階段提高保障,保單年度每屆滿五年自動增加原始投保金額25%,最高為原契約投保金額的二倍。

多項醫療保險金,包含住院日額與住院手術、癌症、意外重大燒燙傷與第1至6級失能保障。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十二保單年度(含)前之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特定疾病」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兩倍乘以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障倍數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特定疾病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本次入院日所對應保單年度之保障倍數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本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外科手術診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五倍乘以本次入院日所對應保單年度之保障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障倍數。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障倍數。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將不再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重度)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障倍數給付「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申領「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被保險人不衹一人時,每人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本公司給付「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項別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重大燒燙傷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對應之保障倍數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後,保單條款第四十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時,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一)】 經手術治療之心房中隔缺損、經手術治療之肺動脈瓣膜狹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經手術治療之主動脈瓣膜狹窄及經手術治療之主動脈弓縮窄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並需載明專科醫師診斷已手術或心導管介入性治療。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極輕體重兒並需載明被保險人出生時之體重與實際留置保溫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箱存活時數。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四、相關檢查、檢驗或病理報告。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4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第 3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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