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之一(以下簡稱完全失能),且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附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本附約約定金額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長給付期間以本附約約定年期為限。本公司開始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後,要保人不得以本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最低投保金額:10萬。
最高投保金額:1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失能 扶助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一年定期完全失能扶助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投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資型保險商品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效力即行終止。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 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構成部分。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效力。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第 八 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第 1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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