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以上者,除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述約定給付外,超過三十日部份,則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一‧五倍,乘以超過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按第五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兩倍乘以其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中心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認定必須住進燒燙傷中心時,本公司除按第五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兩倍乘以其住燒燙傷中心日數給付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中心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特定重大疾病之情形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五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日)給付特定重大疾病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等級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療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接受急診治療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急診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救護車緊急醫療轉送後,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已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給付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
本附約每月應繳的保險成本,併同主契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方式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主契約、本附約及其他附加於主契約之附約的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寄發催告通知予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a.前置胎盤。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及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被保險人年齡達到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 c.胎盤早期剝離。 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保。 e.母體心肺疾病: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九十五歲。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契約當年 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度保險單週年日午夜十二時止。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 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第 1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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