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款約定給付,超過三十日部分,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乘以超過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五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於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級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如該手術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等級表中之手術項目,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診療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核算給付金額。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於同一保單年度以六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張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住院手術或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住院手術或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樣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款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第 19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六條【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除要保人表示不再續保及被保險人年齡達到 續約保險年齡的限制外,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本公司得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續保保險成本,以逐 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七十歲。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保險成本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成本。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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