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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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享有13項特定傷病照護,給付年年不中斷,終身扶助免煩心。
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之一,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不需再繳交,保障持續不間斷。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附約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前之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至本附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若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或醫師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8.嚴重肌肉失養症 |
| 2.癱瘓(重度) | 9.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
| 3.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 10.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
| 4.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 11.嚴重頭部創傷 |
| 5.嚴重巴金森氏症 | 12.深度昏迷 |
| 6.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 13.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
| 7.多發性硬化症 | - |
| \*上述「特定傷病」等待期三十日,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復效。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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