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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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享有13項特定傷病照護,給付年年不中斷,終身扶助免煩心。
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之一,日後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全部不需再繳交,保障持續不間斷。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附約約定之特定傷病,且於保險事故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前之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2倍繼續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至本附約終止時為止。
前項所稱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係指保險事故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若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特定傷病項目或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或醫師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 1.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8.肌肉失養症 |
| 2.癱瘓(重度) | 9.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 3.再生不良性貧血 | 10.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
| 4.阿爾茲海默氏病 | 11.嚴重頭部創傷 |
| 5.帕金森氏症 | 12.昏迷 |
| 6.運動神經元疾病 | 13.良性腦腫瘤 |
| 7.多發性硬化症 | - |
| \*上述「特定傷病」等待期三十日,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定傷病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十一條附約 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 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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