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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金喜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II)(10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第2年保單年度起,依單利80%逐年遞增至第六保單年度止,第7保單年度起,依單利10%逐年遞增,保障增值不加價。

第一年起每年都有機會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繳費期滿起年年領取的生存金亦會逐年遞增,是規劃個人旅遊、退休及子女教育基金的最佳方式。

年繳保費達15萬元可享有1%折扣,若達30萬元以上更能享有2%折扣,讓您以最經濟的保費獲得最充分的保障。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二中所對應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係數」所得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十年(含)以下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3,000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 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 殘廢。 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 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 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依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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