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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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繳費年期短,即可享有終身還本保障,短期資金配置的選擇。
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給付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111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活越久領越多。
除「 生存保險金」外,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繳費期間抵繳保費,繳費期滿後現金給付。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含生存保險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於其後每一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改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及其後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111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之1.4%(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再分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2%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之金額,依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每一保單年度共計給付十二次「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雖本契約於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已經終止,本公司仍繼續給付「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至保險年齡到達111歲時之該保單年度應支領的第十二次「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為止。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週期,本公司依「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險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時,本公司按第 1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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