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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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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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保單週年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八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時,本公司按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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