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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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臺幣3,000元時,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新臺幣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未滿一年改以日單利方式計算)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 ( 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零點八 ( 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 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再分別乘以「保險金額」( 以每萬元為單位 )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 ) 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百分之一點二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三)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一)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二)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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