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殘廢,本公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七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始恢復其效力。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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