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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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以上者,除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述約定給付外,超過三十日部份,則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乘以超過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六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認定必須住進燒燙傷中心時,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六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住燒燙傷中心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特定重大疾病」之情形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六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日)給付「特定重大疾病看護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特定重大疾病看護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或門診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條款「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或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級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本公司給付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之各項保險金,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二千六百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累計申領條款第六條至第十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前項限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0-65歲
15年期----0-60歲
20年期----0-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險金的責任。 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 不在此限。 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 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 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一)懷孕相關疾病: 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 1.子宮外孕。 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2.葡萄胎。 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3.前置胎盤。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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