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內容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保額100萬元) |
|---|---|---|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同一次住院30日(含)內:保險金額 X 0.1% X 實際住院日數 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部分:保險金額 X 0.2% X 實際住院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日 | 1~30日:1,000/日 31日以上:2,000/日 |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額外給付:保險金額 X 0.2% X 實際住加護病房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 2,000/日 |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額外給付:保險金額 X 0.3% X 實際住院燒燙傷病房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 3,000/日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0.025% X 實際門診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所接受之門診 住院前後2週門診,接受手術者出院門診延長為3週 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 250/日 |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0.05% X 實際住院日數 65歲(含)起給付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 500/日 |
| 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0.1% X 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2-60倍) 65歲(含)起給付 | 2,000-60,000/次 |
| 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保險金額 X 10% 65歲(含)起,開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契約約定之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疾病時 終身以1次為限 | 100,000/次 |
| 完全殘廢保險金 | 達16歲前: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 16歲(含)~65歲前:保險金額 65歲(含)後: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殘廢者 | |
|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達16歲前: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16歲(含)~65歲前:保險金額 65歲(含)後: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 祝壽保險金 | 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老年健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被保險人年齡達111歲且於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 |
| 全殘扶助保險金 | 每年給付完全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5%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時,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殘廢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 最高給付20年 若給付年數未達二十年被保險人即身故時,則本公司將未領完之金額以貼現率2.25%一次貼現。 |
【註一】「老年健康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65歲(含)起之已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總和。
【註二】「老年健康保險金給付總額限制」係指「老年健康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達此限額時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註三】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係指符合下列18項保單條款定義之傷病: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燒燙傷、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脊髓灰質炎、心臟瓣膜手術、帕金森氏症、阿爾茲海默氏病、主動脈外科置換術、肝硬化症、猛暴性肝炎。
【註四】此處年齡,係指「保險年齡」,即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1歲的零數超過6個月者加算1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始加計1歲。
10年期:0歲至55歲。
20年期:0歲至45歲。
最低保額:50萬。
最高保額:8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恢復其效力。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絕其復效。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9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