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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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乘以其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給付住院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必須住進加護病房(含燒燙傷中心)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的兩倍乘以其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含加護病房之合計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依下列公式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若30日<住院日數≦60日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50% X(住院日數-30日)
若60日<住院日數≦120日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50% X 30日+每日住院保險金 X (住院日數-60日)
若住院日數>120日
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50% X 30日+每日住院保險金 X 60日
但住院日數未超過三十日時,本公司不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且住院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超過十日時,本公司除給付前三款住院保險金外,並於其出院時依下列公式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若10日<住院日數≦30日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5
若30日<住院日數≦60日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10
若住院日數>60日
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住院保險金 X 15
但住院日數未超過十日時,本公司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保險金」乘以「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保險金。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等級手術項目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決定手術等級。
被保險人已領取住院手術保險金者,本公司於其出院時,另按其領取之「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手術療養保險金。
(1)本人、配偶:0~60歲,最高續保至74歲。
(2)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元、2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除外責任】 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 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本附約附表所列由醫師執行之各項手術。 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三條【續保保險費的減收】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 本附約續保時,若被保險人連續三年未住院且其附約連續三年持續 560公克以上)。 有效,本公司減收該被保險人一年期間到期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五 8.分娩相關疾病: 十。但該被保險人如於保險費減收期間申請保險金,且保險金之事 a.前置胎盤。 故日期(入院日)在前一保單年度或之前,致保險費不應減收時,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本公司應自給付之保險金中無息扣回已減收之保險費,並重新計算 c.胎盤早期剝離。 未住院期間。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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