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計畫一 | 計畫二 | 計畫三 | 計畫四 | 計畫五 | 計畫六 |
|---|---|---|---|---|---|---|
| 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 住院醫療費用 | 50000 | 75000 | 100000 | 125000 | 150000 | 175000 |
| 住院手術費用 | 60000 | 60000 | 60000 | 80000 | 80000 | 80000 |
| 門診手術費用 | 6000 | 6000 | 6000 | 8000 | 8000 | 8000 |
| 入院前同一事故門診費用 | 1000 | 1000 | 1000 | 2000 | 2000 | 2000 |
| 出院後同一事故門診費用 | 3000 | 3000 | 3000 | 6000 | 6000 | 6000 |
註:
1、分六種計劃,其配偶及子女皆可附加。
2、社會保險者可適用「社保型費率」。
3、供被保險人門診手術之保障。
4、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其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給付限額提高為3倍。
(1)本人、配偶:14~64歲,最高續保至74歲。
(2)子女:出生滿14日~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1)200萬以下:計劃1~3。
(2)201萬以上:計劃1~6。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癇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第 13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九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若本附約非於主約保單週年日投保時,保險期間屆滿日為主約保單週年日前一日。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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