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元大人壽「新終身醫療還本保險(兒童型)(10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住院給付日額」 X 實際住院日數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90天。

額外給付1倍「住院給付日額」

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併計算「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65天 。

給付日數以實際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為準。

依手術等級表規定給付1-30倍日額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30倍日額。

「住院給付日額」的15倍

須住院治療四天(含)含以上。

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

與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累計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100倍為限。

「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

須於醫院住院診療。

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

與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累計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100倍為限。

1.06 倍年繳保險費總額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後起算第十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完全失能當時1.06倍年繳保險費總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者給付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改依保單條款第12條約定給付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得領取滿期保險金前。

身故當時1.06倍年繳保險費總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者給付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者,改依保單條款第11條約定給付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得領取滿期保險金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

1.「住院給付日額」=保險金額x1%。

2.「幼童」係指事故發生當日年齡未滿十四足歲之被保險人。

3.「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及「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1800倍為限。

4.累計「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與「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最高以「住院給付日額」之100倍為限。

投保規定

最低保費限制:年繳保險費最低15,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卅二條) (7)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廿五條、第廿六條) (8)保險單借款(第廿七條) (9)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卅一條、第卅三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卅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保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5.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6.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第 20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 條【除外責任(一)】 第廿三 條【失蹤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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