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生存,按保險金額給付。
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自確定全殘之下一保單周年日起,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按下列比例給付:
(1)第1~5保單年度發生全殘,按保險金額5%給付。
(2)第6保單年度以後發生全殘,按保險金額10%給付。
(3)合併本公司其他契約,每年最高給付以100萬元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 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 人。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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