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元大人壽「祝扶年年失能照護終身保險(104)」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保證給付15年,可隨時貼現一次給付,累計給付金額最高為保額的12倍。

主約包含身故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年繳保費總額X1.06倍,給付受益人。

疾病或傷害致成1~11級失能,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讓保障持續享有。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數額之最大者: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二),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保證給付期間」內,每屆滿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前二項情形,於「保證給付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前各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亦按年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三項所稱失能診斷確定週年日,係指開始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起每隔一年的相當日,如該年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

本契約於「保證給付期間」終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或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每年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較嚴重項目的「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但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其換算後可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且本契約仍繼續有效時,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而合併前次之失能,成為較嚴重程度之失能,或本次失能程度較前次事故所致之失能程度嚴重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致成較嚴重失能程度之日起,依第一項約定改按較嚴重等級失能程度給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二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申領「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每年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為限,且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復健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復健保險金」。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復健保險金」之和。但不同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若 之責任。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復健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次遭受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復健保險金」。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 …第 2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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