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本公司於診斷失能確定日及其後每年以前開診斷失能確定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年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其金額依診斷失能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4%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時,給付期間最高為五次,並終身以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為限,給付期間屆滿後即不再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受益人得申請將給付期限內尚未領取之「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補償保險金」,依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樣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一條【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契約被保險人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為八十歲。 條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契約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保險費或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者, 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但若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第 11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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