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元大人壽「鑫元福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繳費期滿,即可享有終身還本保障,短期資金配置的選擇。

除「生存保險金」外,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有機會享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單年度第1~7年增額繳清,第8年度起現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方式可一次領或分期領,自由選擇,照顧家人更貼心!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七保單年度(含第七保單年度屈滿之保單週年日):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第八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按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3,000元時,則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及其後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3,000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且被保臉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臉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將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二(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繳費期間」,再分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後所得金額之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三點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受益人第一次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能。 年利一分。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時, 第二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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