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元大人壽「金享元元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申請50歲樂齡自主權)」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提供3/6/12年繳費年期,因應不同年齡規劃需求,穩健累積保障。

繳費期滿後,保戶可依自身需求自由選擇生存保險金之給付起始日(50/55/60/65/70/85歲)。

生存保險金可選擇以年或月給付持續領取,輕鬆擁有穩健現金流。

保單每屆滿5年、被保險人結婚(一次為限)、生子或配偶身故,因責任加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每保單週年日最高可增加投保當時保險金額的20%。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繳費期滿 ( 含 ) 後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八十五歲( 含 ) 之保單週年日起,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到九十九歲 ( 含 ) 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生存保險金係數所得金額之和。

二、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之金額,乘以百分之八點四所得之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每一保單年度共計給付十二次「月給付型生存保險金」。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週期,該變更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開始生效。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週期,本公司依「年給付型生存保險金」方式辦理。

◎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申請「樂齡自主權」,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樂齡日」起,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計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乘以祝壽保險金係數所得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申請「樂齡自主權」,並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樂齡日」起,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計算方式給付「祝壽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按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於「樂齡日」前六個月至三十日前之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樂齡自主權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自所申請之「樂齡日」起,「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附表二及保單條款附表三之計算方式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各項保險金亦將重新計算,前揭更新數值將提供予要保人留存。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得於「樂齡日」六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擇一提醒要保人得提出樂齡自主權之申請。

◎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申請,僅適用於提出申請時最近之「樂齡日」,且於「樂齡日」前三十日內,要保人不得再向本公司申請、取消或變更。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不得再為其他「樂齡日」之申請。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樣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 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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