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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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以美元貨幣計價,多元配置資產,分散風險。
繳費一次,享有十年保障,期滿生存可領取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可選擇一次或分期請領,達到妥適分配效果。
達保費門檻,最高可享2%保費折扣。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故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的一點三六五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三倍。
◎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六條之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樣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 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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