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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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終身保障到保險年齡111歲,部分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3,500倍住院日額給付,提供高倍數醫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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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進行診療時
住院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時,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30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自第31日(含)起,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2倍乘以超過30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自第91日(含)起,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乘以超過90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註1)
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註1)
於醫院住院診療者,於住院診療的前2週內及出院後2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25%,乘以實際門診日數(註2)給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3週內。
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時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如該手術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之項目,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給付。(註3)(註4)
於醫院住院診療期間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如該手術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表中之項目,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5倍給付。(註3)(註4)
於醫院住院診療期間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給付。(註3)
於醫院住院診療期間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如該手術為保單條款附表二重大手術項目表中之項目,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0倍給付。(註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身體蒙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百五十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註5)
於醫院住院診療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3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註1)(註5)
身體蒙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於住院治療出院後半年內因前次嚴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之原因至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註2),給付「燒燙傷門診保險金」。
身體蒙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之診斷確定日(含)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倘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每月依「住院給付日額」的十倍給付「燒燙傷復健保險金」,最高給付二十四個月,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最後一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身故時,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已申領之醫療保險金(註6)累計總額後之餘額。(註7)
2、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年齡達111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醫療保險金(註6)累計總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該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註1: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其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加護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註2: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註3: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2項以上手術時分別計算「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重大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同一次門診診療期間接受2項以上手術時分別計算「門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一)】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診 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診療、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或致成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 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六條至 第十二條各項保險金及 第十九條 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 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第十三條【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 2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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