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公司不…、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二、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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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款約定給付,超過三十日部分,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乘以超過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六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加護病房的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於住院診療的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三週內。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門診診療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且經手術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等級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所得之數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分別計算其「手術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部位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按其中最高級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並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手術支付點數,核算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契約約定之「幼童特定傷病」,且於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含)以上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十五倍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骨折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給付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骨折給付日數標準表」所列骨折給付日數給付「幼童骨折傷害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所訂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所訂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幼童骨折傷害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發生本契約所定義之「幼童食物中毒」,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三倍給付「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二百五十倍給付「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燒燙傷面積計算方法如保單條款附表三。
一、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號碼第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一百倍給付「中度燒燙傷保險金」。燒燙傷面積計算方法如保單條款附表三。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佔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六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依「住院給付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保單條款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一)】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診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診療或致成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六條至第 24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0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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