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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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內容 | 給付項目 | 甲型 | 乙型 | 幼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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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型 | 乙型 | |||||
| 1 | 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500倍日額,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甲型:保障內容2~10項;乙型:保障內容2~13項)之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身故當時未滿保險年齡16歲時,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且不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詳條款第21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V | V | V | V |
| 2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500倍日額,須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甲型:保障內容3~10項;乙型:保障內容3~13項)之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當時保險年齡未滿16歲時,其「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等同於所繳保險費,且不扣除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詳條款第22條) | V | V | V | V |
| 3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同一次住院30日(含)內:1倍日額 同一次住院超過30日部份:2倍日額 同一次住院最高限額:365日 | V | V | V | V |
| 4 | 加護病房保險金 | 加護病房:另外給付2倍日額 同次住院最高限:365日 | V | V | V | V |
| 5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燒燙傷病房:另外給付3倍日額 同次住院最高限:365日 | V | V | V | V |
| 6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住院前後2週門診:0.25倍日額 每日限1次 接受手術者,延長為出院後3週門診 | V | V | V | V |
| 7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出院療養:0.5倍日額 同次住院最高限:365日 | V | V | V | V |
| 8 | 手術醫療保險金 | 手術醫療(住院或門診):2~60倍日額 | V | V | V | V |
| 9 | 癌症或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看護醫療保險金 | 癌症或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看護醫療:1倍日額 同次住院最高限:30日 | V | V | V | V |
| 10 | 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 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1倍日額 每日限1次 | V | V | V | V |
| 11 | 癌症保險金 | 癌症(重度):一次給付100倍日額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一次給付30倍日額 癌症(重度)或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皆終身限1次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惡化或覆診改列癌症(重度):補70倍差額 | - | V | - | V |
| 12 | 義乳重建保險金 | 義乳重建:一次給付50倍日額/每側 不分男女,每側終身限1次 | - | V | - | V |
| 13 | 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 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一次給付150倍日額 終身限1次 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項目【註二】 | - | V | - | V |
| 14 | 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 幼童特定傷病:一次給付15倍日額 須住院醫療4天(含)以上 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 幼童特定傷病項目【註三】 | - | - | V | V |
| 15 | 幼童骨折傷害保險金 | 幼童骨折傷害:日額/*骨折給付日數 須骨折住院,依骨折別按骨折給付日數標準表 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 | - | - | V | V |
| 16 | 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 幼童食物中毒:一次給付3倍日額 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四歲之被保險人,須住院 食物中毒,係指2人(含)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症狀並經醫生確診。 | - | - | V | V |
| 17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25倍日額/每年 限20年(自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給付) 終身限一次 \*若給付年繳未達20年被保險人即身故時,則未領完之金額以貼現率2.5%一次貼現給付。 | V | V | V | V |
【註一】保障內容第3~10項及第14項之各項保險金,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限為1,500倍之住院給付日額(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第23條)
【註二】特定重大疾病暨特定重大傷病,係指經診斷符合條款定義之17項傷病: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障礙(重度)、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心臟瓣膜開心手術、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嚴重肝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註三】幼童特定傷病,係指經診斷符合條款定義之10項傷病:哮吼症、腦膜炎、腸病毒感染、日本腦炎、麻疹、百日咳、川崎病、胸、腹或骨盆之內傷、異物吞食、誤食傷害性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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