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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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1.0%)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十二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並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二、現金給付(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以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採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述規定。
第7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前述約定外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述規定。
第7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前述約定外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失能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除前述約定給付之金額外: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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