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保額:15足歲~55歲:20萬元,56歲以上:10萬元。
最高保額:1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 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 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依照約定給付未滿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第 八 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 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 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