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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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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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且於下列約定時點仍生存時,將依下列各款約定方式分別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第1保單年度之第一保單週月日起,按「基本保額」乘以0.25%所得金額,按月(即每月1次)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期間為12個月。
二、第2保單年度起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110歲止,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於每一保單年度之第二保單週月日起,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以0.5%所得金額總和,按月(即每月1次)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每次給付期間為12個月。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 保單年度/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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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 抵繳應繳保險費 (繳費期間內適用) | 儲存生息 (每一保單週年日) | 現金給付 (年、月給付) | |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 - | V (未選擇者之預設方式) | V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5歲(含)以上且投保金額須達36萬(含)以上者,始得選擇每月為給付週期(註C、d) |
| 保險年齡達16歲前 | - | V | - | |
| ‧繳費期間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將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將依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 ‧保險年齡達16歲後之保單年度起,即適用上述規則。 |
註c:如要保人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低於申請當時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將改以儲存生息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d:要保人得於「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但「基本保額」低於變更當時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被保險人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保險金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註e)相關約定給付:
一、「繳費期間」: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1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當年度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相關約定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25%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逐期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之日止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以「基本保額」為例,所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1~2保單年度(含)係指基本保額的1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 26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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