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其受益權,由其他身故受益人…、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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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人於本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身故或診斷確定全殘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合」兩者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14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則前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其受益權,由其他身故受益人申請全部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其他身故受益人者,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身故受益人之一者,其他身故受益人不 適用前款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 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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