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95)」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6、10、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21年期:15足歲~54歲。

25年期:15足歲~50歲。

30年期:15足歲~45歲。

最低保額:15足歲~55歲:20萬元,56歲以上:10萬元。

最高保額: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自動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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