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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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若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前項殘廢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五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保單年度時,係指按「基本保額」增加百分之五所得之金額。自第二保單年度起,係指按前一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增加百分之五所得之金額。
最低投保金額:2,000美元。
最高投保金額:1,384,000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條的約 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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