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優利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契約條款之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為給付週期方式辦理。

(一)、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含)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給付週期。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保險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按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不適用前述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 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除前述約定給付之金額外: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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