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豐利樂活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給付起始年齡65歲之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第一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止,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將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週期,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一、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於保單週年日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12%所得金額後之總和給付「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

二、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於約定生存屆滿起一年內之保單週月日以前項「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按保險契約預定利率分別換算為每月之金額,並依所得金額總和按月給付「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月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低於新臺幣1,500元者,將改採「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得於「繳費期間」屆滿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54歲之日起,以書面申請變更「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及「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計算乘數:

「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55歲60歲65歲
「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計算乘數7.68%/10.24%9.6%/12.8%12%/16%

要保人如未選擇「生存還本保險金」之給付週期,將依「年給付型生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而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將視同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按「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分別乘以2.1995所得金額後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要保人因變更「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或計算乘數者,「滿期保險金」計算乘數應配合調整,計算乘數請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外,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2%)】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購買增額繳清 保險金額現金給付 (年給付)抵繳應繳 保險費
達65歲前V--
達65歲起-V-
達16歲前--V
繳費期間屆滿、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 險」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時,就累計 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 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倘要保人申請變更「生存還本保險金」給付起始年齡,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判斷年齡改以被保險人變更後給付起始年齡為準。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起,豁免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前述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保險金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 二十三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二十三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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