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金利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滿期時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有效時,按「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對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除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依第二項約定辦理外,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應依要保人選擇之給付週期及下列約定,於每期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本公司以每年為給付週期方式辦理。

(一)、以每年為給付週期。

(二)、以每月為給付週期: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含)以上者,始得選擇以每月為給付週期。如要保人依條款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者,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低於申請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所適用之金額時,本公司將改以本項第三款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時,本公司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項規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下列事項,但「基本保額」低於變更當時本公司規定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所適用之金額者,「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不得變更為每月:

一、本條第一項給付方式。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週期。

前項之變更事項,要保人非於下列期間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不予受理變更:

一、保單週年日(含)以後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保單週年日以後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該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二、前款以外其他期間提出申請:要保人應於次一保單週年日前十五日內通知本公司,給付週期變更效力自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生效。

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第二項約定外,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1.03倍。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起,遭受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10%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述「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分期方式給付之約定辦理。

-一次性給付 (給付後保險契約終止)分期定期給付 (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給付予受益人※依「分期定期 保險金給付」 之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給付予被保險人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給付予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按下列約定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

**每年給付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 第 十八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及 第十八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南山人壽的其他壽險

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分紅壽險(95)不分紅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不分紅平準型終身壽險(93)不分紅定期壽險(95)不分紅定期壽險附約(95)月月金采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延伸閱讀

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保單健檢 DIY 五步驟顧問速查表:稅務、勞健保、長照、補助的權威數字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