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御利臻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於保單週年日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要保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本公司以「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始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年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將「增值回饋分享金」逐年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給付、變更為現金給付時依前款方式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本契約係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十項、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四項之約定未給付任何「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而僅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終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障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一項之給付方式。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下列二款計算所得之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一五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一五倍。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身故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四項及第六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減少「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者,係指依減少後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並按前二款之約定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如被保險人於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後身故,並符合本條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之申領(請)條件時,本公司僅依本條或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其中一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第二項約定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前項「完全失能保險金」係按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 8 頁,共 14 頁 南山人壽御利臻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_SULV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 公司按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 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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