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減額定期壽險(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額乘以投保年期所對應各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如保單條款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基準表)。

◎「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當時之基本保額乘以下列約定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1)繳費方法為躉繳者:投保當時所適用之本契約躉繳保險費費率。

(2)繳費方法為期繳者:保單年度數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工具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分別按「基本保額」的1倍/2倍/3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乘客」之定義,請詳保單條款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額的5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額的50%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保單條款附表四),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40%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依本契約及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附加條款,所得申領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基本保額的6%給付「身故關懷保險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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