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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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意外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意外身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起,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給付第一級失能後本附約效力終止。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6年期 | 0~75歲 | 100萬 |
| 10年期 | 0~75歲 | |
| 15年期 | 0~68歲 | |
| 20年期 | 0~63歲 |
保險期間: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依 第十條給付保 險金。 第 3 頁,共 14 頁 南山人壽福愛終身傷害保險附約_PPAR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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