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投保計劃 | ||
|---|---|---|---|
| 計劃3 | 計劃4 | 計劃5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 ||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200萬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
|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2】 | 50萬 | ||
|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註3】 | 意外失能保險金x1%(按月給付,連續給付100個月) |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 ||
| ‧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 | 200萬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 ||
|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 | 200萬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
|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200萬(給付後本附約終止) | ||
| ‧天然災害意外失能保險金 | 200萬x5%~100%(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 ||
|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 20萬(同一交通事故僅給付1次;同一保單年度內以1次為限) | ||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限額3萬 | 限額4萬 | 限額5萬 |
| 限額內實支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依投保計劃分別為計劃3:3萬、計劃4:4萬、計劃5:5萬 無理賠限額提高 若「無理賠間隔期間」大於或等於三年,則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所屬保單年度內之「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依投 保計劃分別提高為計劃3:4.5萬、計劃4:6萬、計劃5:7.5萬,惟於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各投保計劃之每次實支 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回復為計劃3:3萬、計劃4:4萬、計劃5:5 萬所謂「無理賠間隔期間」係指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所屬之 保單年度起始日與下列三個日期最接近者間隔之期間: 一、生效日 二、復效日 三、前次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時,其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之次 一保單年度起始日。 前項所指前次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以發生於本附約生效日以後者為限。 |
註1: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PAMR最高以200萬為限)。
註2: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燒燙傷,以下任一情形給付本項保險金,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250萬,其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1)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
(2)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
(3)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註3: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10萬。
| 投保計劃 | 計劃3 | 計劃4 | 計劃5 |
|---|---|---|---|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限額3萬 | 限額4萬 | 限額5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重大燒燙傷、重大創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重大燒燙傷、重大創傷或傷害 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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