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南山人壽「多寶鑽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20%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數值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3.躉繳保險費的1.01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月給付週期: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0.5%)】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選擇現金給付者適用)

年給付週期: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0.5%)】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註: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給付選項購買增額 繳清保險 基本保額現金給付: 年給付、月給付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50萬且保險年齡≧ 55歲,始得適用月給付)儲存生息
第1~6保單年度V--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VVV

每一保單年度之宣告利率,均以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為依據,該利率一次適用一年;無論該保單年度之其他月份宣告利率是否變動,均不受影響。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nanshanlife.com.tw)。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及保險契約約定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週期可為每年或每月,倘要保人未選擇給付週期時,以每年給付方式辦理。

每期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按月給付低於新臺幣3,000元或按年給付低於新臺幣36,000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四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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