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公司未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將視同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並依下列二款計算所得金額之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
(一)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三之總和。
(二)「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一倍。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除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日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之總和的20%計算「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按其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數值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X當年度保障係數 (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3.躉繳保險費的1.01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
於保險契約「保障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給付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月給付週期: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0.5%)】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選擇現金給付者適用)
年給付週期: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0.5%)】註x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
註:計算差值時,若宣告利率低於保險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保險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二、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給付選項 | 購買增額 繳清保險 基本保額 | 現金給付: 年給付、月給付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50萬且保險年齡≧ 55歲,始得適用月給付) | 儲存生息 |
|---|---|---|---|
| 第1~6保單年度 | V | - | - |
| 第7保單年度起 (三擇一) | V | V | V |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依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或指定分期定期給付【依約定之:1.給付比例 2.給付期間(5~30年) 3.給付週期(每年/每月)】。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第四項已繳保險費,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基本保額」對應部分: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部分:超過部分之純保險費。 三、若依本契約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